
湖南医药学院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学校各级党政、业务机构以及各级党政、业务机构班子成员在履行机构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其机构和岗位业务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和承担安全工作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政、业务机构班子成员集体共同承担本机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管理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担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党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部门分管安全工作领导是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本部门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担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的二级及以下机构党政负责人对本机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担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附属医院党政负责人对附属医院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附属医院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由附属医院自行制定和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适应于学校各级党政、业务机构和各级领导,学校对各级党政、业务机构和各级领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