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医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督导检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形势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校级领导和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党政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校级领导每学期1-2次,部门党政领导每学期4次。带队检查不得以会议、电话调度等其他方式替代。
第四条 带队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有措施、有跟踪、有总结。
第五条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或限时整改,由专人负责跟踪督导,隐患整改完复查后报带队领导签字确认。
第六条 每次检查如实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记录表》,一次一表,领导干部和参与人员应签字。记录表一式二份,牵头部门和被检查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档案,将检查记录表、相关情况等资料归档,以备待查。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执行制度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湖南医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记录表》
湖南医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记录表
检查人员 |
带队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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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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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员 |
签字: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被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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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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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部门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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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
牵头部门负责人: 带队领导: |
注:记录表一式二份,牵头部门和被检查部门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