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医药学院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包括教学、饮食、交通、治安、消防、基建、网络、活动、财务、图书、档案、舆情、诊疗、意识形态等涉及人身、财产、资料、信息和医疗的安全。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上级对下级层层领导,下级对上级层层负责),全面实施岗位安全责任制,形成安全工作“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机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安管会),书记、校长任主任,各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各院(部)处(室)(以下统称部门)党政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安管办),设在保卫处,安管办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兼,副主任由党政办、保卫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勤处、基建规划处、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兼, 设秘书一人。安管会的职责:
1.领导全校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政策、目标。
3.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的工作。
4.主持审定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安全经费、考核奖惩方案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解决方案。
5.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制定应急应变对策。
6.负责对安全事故的调查,研究决定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根据“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书记、校长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安全情况。
2.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3.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组织保障,确保经费投入。
第七条 各分管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1.部署、指导和监督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2.督促分管部门实施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
3.主持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安管办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1.全面掌握学校的安全情况,拟订安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制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各部门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3.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组织开展对部门安全工作的检查、考评和奖惩工作。
5.参与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预案,处置各种安全突发事件。
6.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附属医院的安全管理工作由附属医院党政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十条 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部门安全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具体职责:
1.党政办:负责学校维稳工作和档案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档案的管理。
2.宣传统战部:负责学校意识形态、新闻宣传媒体及舆情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加强意识形态和舆情管理。
3.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机构的教学科研用房、教学科研设备设施和教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加强教学科研、实验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医务室加强管理。
4. 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科研设备、科研实验用房和科研用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加强科研管理。
5.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等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二级院部加强学生管理。
6.团委: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社团组织、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等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二级院部加强学生管理。
7. 保卫处:负责校园治安、道路交通、消防等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加强治安、消防、交通管理。
8.计算机科学教学研究部:负责学校网络、信息化基础设备设施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网站的管理。
第十一条 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1.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包括人、财、物及所辖工作区域、场所等),并对分管校领导负责。
2.将安全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及管理的各项工作中, 与学校签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3.各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4.各部门必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以及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5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使安全工作制度化。
6.确定本部门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和部位。
7.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8.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后勤处负责校内食堂、超市及食品销售门面的饮食卫生、公有住房与门面租赁(经营)安全,负责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以及供水、供电、电梯等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基建规划处负责对校园内建筑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图书馆负责读者馆内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负责图书馆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做好书库、阅览室和机房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防鼠等工作,指导各院部图书资料室藏书安全建设。
第十五条 医学院负责西校区医疗安全的管理,牵头或协同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康复医学与保健学院负责东校区医务室医疗安全的管理,牵头或协同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第十六条 岗位安全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根据各级、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和所辖范围的人、财、物、档案、资料、信息、图书、场所、区域等情况,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密的岗位安全职责,把责任落实到人。
下列重要部位必须明确责任,责任到人,特别部位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
1.办公场所。
2.档案室、资料室、库房等。
3.实验室、机房、食堂、锅炉房等教学、科研及生活用重要场所。
4.教学、科研、生产中使用的危险化学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源等高危物品。
5.贵重物品、重要仪器设备和特种设备等。
6.教学场所(如教室、运动场馆等)和会议活动场所(如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等)。
7.财务和有现金收支业务的部位。
8.校园网络监管。
9.校园舆情监控。
10.部门认为其他重要部位。
第十七条 凡举办大型活动 (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学习班、讲座、考试、会议、集会、出游等),安全责任由举办部门负责。举办部门要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维修、建筑、服务等项目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组织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在校内租赁、购买私有住房由房主负责安全管理,租赁公有住房、门面由出租(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学校分管校领导和安管办。
第二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安管办应马上组织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迅速采取警戒、疏散等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书记、校长。
第二十二条 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安监、消防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积极配合,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群体性伤害事故或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过事故调查后,由安管办写出书面报告,报安管会会议研究,认定事故责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事故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人为因素造成,一般不予责任追究)。安全事故由安管会负责调查和认定。因以下情形之一者造成的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1.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3.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
4.消除安全隐患未及时或不彻底。
5.其他人为因素。
第二十六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给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在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责任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恶劣影响和特别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五章 一票否决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部门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政治、刑事、治安等案件,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考评时,部门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能参加先进个人评选,视情节取消个人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个人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案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将视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或对事故瞒报、谎报、延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阻碍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属非责任事故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属责任事故的,将加重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凡个人负责保管的公款、公物,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坏),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未按要求举办大型活动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擅自出借教室、会场、体育场(馆)等发生安全事故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举办部门和出租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从事维修、建筑、服务等行业,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的,由项目组织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在校内租赁、购买房屋,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的,私有住房由房主承担责任,公有住房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追责顺序:第一为当事人,第二为部门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第三为部门党政负责人,第四为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第五为分管校领导,第六为书记、校长。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照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状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先进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组织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完善,并能够认真落实。
3.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年度内未发生政治、刑事、治安等案件和火灾、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或部门的安全工作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学校授予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成绩显著。
2.及时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敢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提供线索,对侦破案件有功。
4.在抢险救灾、制止突发事件、扑灭火灾事故等任务中表现突出。
第三十六条 对为维护学校、部门或师生员工的安全,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报上级部门予以请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湖医党发〔201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