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医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南医药学院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管辖区域内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人参与,人人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是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校长对学校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各分管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及二级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业务职能部门,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后勤处是学校用电安全管理业务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电气线路的安装由后勤处统一规范实施,大功率电器设备的安装须报审后勤处,未经审批,严禁自行安装。
第九条 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消防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对辖区重点要害部位、重要电器设备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报保卫处备案。需配备灭火器、疏散指示牌等消防设施设备,经申请后,由保卫处提供。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公共区域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对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测、保养、维修和更换。为各部门提供灭火器、疏散指示牌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排查,各部门每月一次,部门二级单位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 学校各要害部位、重要电器设备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要实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实验室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不能当场整改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程序报保卫处,保卫处指导采取防范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火灾险情,要及时向应急管理消防部门报告。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举行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食堂、实验室、自修室等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对员工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新进人员和新生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承租者的消防安全责任。经营主管部门应该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对于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等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签订的合同或活动方案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报请保卫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火灾的部门或个人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的部门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公安等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造成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湖医校发〔2015〕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