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医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确保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校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都必须遵循行人优先通行原则。
第五条 师生上下课应走人行天桥,在通过校门口路段时要等绿灯通行,不得随意横穿马路。
第六条 行人应当走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条 在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进行踢球、嬉戏打闹或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九条 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陡坡地段须下车推行。
第十条 骑自行车、电动车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车。
第十一条 自行车、电动车禁止载人载物,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等公共场所通道和消防通道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必须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严禁无牌照非本校车辆进入校园,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十五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禁止鸣笛、超载、超车或并行,保持安全车距,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准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六条 来校公务车辆,接待部门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非公务活动车辆须经门卫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特种车辆(邮政专递、警车、救护车、工程车、抢险车等)进入校内执行公务,门卫问明情况后可以放行。
第十八条 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禁止入校。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内,若载有老弱病残或重物的经查实后可以放行。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装载各类物品出校门应主动出示有关证明,或说明情况并接受门卫查询。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经门卫同意方可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本校教职员工和住在校内教职工家属个人机动车须凭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所在部门证明到保卫处登记,办理车辆通行手续。
第二十二条 需要在校园内停放机动车的非本校人员或单位,由个人或单位出具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单位证明到保卫处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只提供停车位使用,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应按要求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停车位,不得占用校园道路停放。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发生车辆被盗、损坏的,由车主自行负责。保卫处可以协助调查,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等。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设施包括标志牌、标志线、隔离栏、减速板、升降横杆、停车位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交通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或学校财产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三十二条 遇有新生入校、军训、大型校园活动、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三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不接受门卫的检查,无理取闹,妨碍门卫正常执勤者,门卫执勤人员及时将情况报告保卫处,保卫处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对情节恶劣者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保卫处应给予教育、纠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第四章、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保卫处可给予教育、纠正,视情节轻重,除赔偿外,并上报学校给予适当处罚。
第四十条 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湖医校发〔2016〕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