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医药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湖南医药学院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各项规定和措施,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年度维稳、综治、消防、安全生产等安全管理进行考评。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奖惩机制。
第二章 考评机构和对象
第四条 考评机构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对全校各部门(单位)安全工作的检查、考评和奖惩工作。
第五条 考评对象为学校各部门、单位(附属医院除外),以及全校在职教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在校学生。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落实领导责任。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有会议,有总结。党政领导干部有检查,有记录。
第七条 加强安全管理。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意识高,安全工作责任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全年没有发生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案(事)件。
第八条 强化基础工作。加强安全教育,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应急疏散演练等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范措施到位,逐级安全责任到人。
第九条 考评具体内容为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第四章 考评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对照年初签订的责任状和《年度安全管理工作手册》,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综合各部门(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考评实行量化百分制,年终根据评分及综合情况按照20%的比例评选先进单位和4%的比例评选先进个人。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经考评,被评为工作先进单位,发放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800元。先进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
2.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职责完善,并能够认真落实。
3.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年度内未发生政治、刑事、治安等案(事)件和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经考评,被评为工作先进个人,发放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200元。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执行安全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成绩显著。
2.及时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敢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提供线索,对侦破案(事)件有功。
4.在抢险救灾、制止突发事件、扑灭火灾事故等任务中表现突出。
第十四条 对为维护学校、部门或师生员工的安全,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报上级部门予以请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发生安全稳定事故(件),属责任事故(件)的,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相关责任部门综治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